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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纺织服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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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纺织服装协会章程

时间:2021-09-13 来源: 作者: 点击:49620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纺织服装协会。英文名Liaoning Textile & Garment Association(缩写LNTGA)是由省内从事纺织、服装、服饰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从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合法权益出发,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促进我省纺织服装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辽宁省沈阳市。

本会的网址:http://www.lnfda.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运行分析和预测工作,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情况及企业要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向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推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纺织服装行业的深度应用。

(四)开展行业人才评价、教育、培训、推介工作,经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行业相关研发、生产、管理、技术、供应链、市场及跨界合作等各类服务工作。接受委托,对行业重大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提供产业论证、咨询和相关协助;

(五)参与制订、修订相关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六)深入实施“三品”战略,引导企业以消费升级为引领,强化流行趋势的研究,推进产品个性化、时尚化、多样化、品质化的发展。

(七)优化产业集群布局,组织开展产业链上下游对接交流活动,整合资源和要素,优化生态。完善产业集群服务,通过对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特色园区及创新示范基地的共建与推介,促进产业集群升级。

(八)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向省、国家级推荐重大科研项目和奖励项目;

(九)建设现代纺织服装产业文化体系,倡导不断创新的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推动行业的文化自信,提升产业软实力和时尚话语权。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协调;建立全省行业预警机制,维护产业安全;

(十一)组织开展国内、国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专业性展会、论坛、专业赛事、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拓展海内外市场;

(十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十三)创办各种多媒体信息交流平台,支持行业信息交流;

(十四)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产业集群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辽宁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纺织服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登记表;

2.单位简介;

3.单位所获荣誉、奖项扫描件、照片。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差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3

选举理事,等额选举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根据《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制定本会理事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一)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十三)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确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且为单数。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进取精神,清正廉洁、办事公正,有一定的阅历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热心协会工作,关心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能积极参加辽宁省纺织服装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六、九、十、十一、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不超过4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组织拟制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制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1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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