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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服装设计师协会章程

时间:2014-10-31 来源: 作者: 点击:49327次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辽宁省服装设计师协会”英文名称“Liaoning Fashion Designers Association”简称LF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时装(染织)设计、教学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加强横向联合,开展学术交流,规范职业标准,推动设计转化,促进辽宁时装和时尚产业的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本会会址设在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组织时装设计比赛和服装技术交流;

(二)举办时装作品发布会和服装专业展会;

(三)组织服装职业培训、专业讲座和国际会议;

(四)加强国际间时装及时尚界的交流与合作;

(五)宣传普及时装基础知识,传播国内外时尚信息;

(六)建立时装设计创新体系,发布服装流行趋势;

(七)建立时装设计师评价体系和时装设计比赛规则;

(八)组织辽宁省时装设计师及时装模特评选活动;

(九)加强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职业管理,依法保护时装设计师和时装模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

从事时装(染织)设计、制版、工艺、研究、教学、品牌管理专业人士,服装及时尚界的专业机构与知名人士,凡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服装设计或教学工作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士;

2)专科以上学历,从事服装设计工作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士;

3)从事品牌成衣设计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市场占有率的服装设计人员;

4)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水平的服装工艺师、面料设计师、制版师、陈列师;

5)从事服装宣传、摄影等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

(二)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获得本会各项服务和培训的优先权;

3)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研究成果的优先权;

5)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国际交流和专业活动;

6)有提请本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三)个人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为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理事:1000/

常务理事:2000/

副主席:3000/

第十条  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推荐的本省著名的服装品牌企业、服装院校及各地方相关协会,经本会审核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理事单位:1000/年或以上(按会员单位规模及年服务内容而定)

常务理事单位:2000/年或以上(按会员单位规模及年服务内容而定

副主席单位:3000/年或以上(按会员单位规模及年服务内容而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会利益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并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并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选举和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选举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机关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担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席可授权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任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主席、主席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监事;

    (五)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主席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做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配合协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并在行业五年以上、在业内享有良好社会声誉的行业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

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由监事会在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主席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未经批准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10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辽宁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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